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703民初18255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营业场所: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大道西10号6幢3-603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UJY4N1L。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兴路18号l座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4RN1819。 负责人:陈永娟。 被告: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回龙埔社区花样年乐年广场13号楼B**701/702/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YJ922。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建通江门分公司)诉被告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中通新会分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24日、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通江门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通江门分公司提出以下本诉请求:1.判令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向建通江门分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893580元;2.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支付违约金222650.35元(每日的违约金为合同预估金额1489300元的万分之五,自2020年12月25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0月20日,违约金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承担建通江门分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万元、交通费及差旅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承担。 本诉的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1日,建通江门分公司与中通新会分公司签订了《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合同》),建通江门分公司委托中通新会分公司就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合同》对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技术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工作进度计划、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服务成果的交付、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技术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中通新会分公司应在2020年12月25日前完成全部工作。第八条约定,预估项目合同金额为1489300元,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的调查工作量为准。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得到甲方延期许可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预估总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中通新会分公司承揽该项目后,工作进度迟缓,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建通江门分公司多次催促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并尽快提交工作成果,但中通新会分公司仍未提交工作成果,逾期时间达三个月,因此,建通江门分公司依据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于2021年9月8日向中通新会分公司寄送了《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了《技术服务合同》。 基于中通新会分公司的违约行为,建通江门分公司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追究中通新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根据中通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签署的《委托书》,中通公司为该项目的承揽单位,中通新会分公司为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中通公司委托中通新会分公司开具发票、收取工程款,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等相关法律责任由中通公司承担。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建通江门分公司要求中通公司对中通新会分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建通江门分公司已支付技术服务费共计893580元,因此,建通江门分公司要求返还全部已支付的费用,并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建通江门分公司因为本次起诉聘请律师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5万元,交通费、差旅费等待实际发生后另行支付。上述费用因本案纠纷引起,应由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承担。建通江门分公司因此起诉。 在第一次庭审中,建通江门分公司增加诉讼请求: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向建通江门分公司赔偿损失616000元。后来,因建通江门分公司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增加诉讼请求部分的案件受理费,故对其增加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本案不作审理。 建通江门分公司为其本诉及反诉答辩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技术服务合同》;证据2.中通新会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3.付款回单;证据4.《新会区罗坑镇“房地一体”项目1进度缓慢警示整改函》;证据5.《关于按时提交新会区罗坑镇“房地一体”项目地籍图及权籍调查库的整改督查函》;证据6.《合同解除通知书》及送达证明;证据7.项目工作会议签到表;证据8.工作会议、通知、培训及成果催收微信沟通记录;证据9.中通新会分公司的第一项目负责人叶剑彬在微信工作群的沟通记录;证据10.中通新会分公司的第二项目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的沟通记录;证据11.《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律师费交易回单;证据12.《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合同编号:JJT2020070802-A1)、付款申请单、发票、交易回单;证据13.《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合同编号:1JT2020070802-A2)、付款申请单、发票、交易回单;证据14.《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指南》内容节录;证据15.《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省级汇交要求(试行)》内查节录;证据16.《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证据17.建通江门分公司提供的不动产调查表模板;证据18.不动产调查表(抽样);证据19.指界通知书模板、公示图、公示表模板及粘贴标准;证据20.“两图一表”模板及签章教程和实例、微信群沟通记录;证据21.中通新会分公司提供的公示***;证据22.成果汇交附录及清单模板、微信群沟通记录;证据23.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发送的整改督察函。 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对本诉答辩称:一、中通新会分公司一直以来根据建通江门分公司的工作指示开展工作,并未出现工作进度迟缓、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建通江门分公司与中通新会分公司在2020年7月21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中通新会分公司已入场开展测量工作,工作期间建通江门分公司的监理和钟工程师一直指示和跟进中通新会分公司工作,中通新会分公司需一直在微信工作群汇报工作进度,其中包括各村的调查数据、调查照片、***等所有进度资料均有向建通江门分公司提交电子数据。从2020年7月21日进场至2020年年底期间,建通江门分公司并未对中通新会分公司的测量工作提出异议,调查工作完成后,中通新会分公司根据建通江门分公司钟工的工作指示,把罗坑镇包括岭源村、潭冈村在内的15个行政的《新会区罗坑镇“房地一体”权属调查成果公示图》打印交给建通江门分公司,由建通江门分公司在各村村委进行公示工作。中通新会分公司在2020年12月26日向建通江门分公司开具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44679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请款支付项目完成工作量的60%进度款,建通江门分公司审核后在2021年1月21日支付技术服务费446790元。 中通新会分公司从2020年7月开展测量工作至撤场时,建通江门分公司一直有派工程师和监理跟进工作。建通江门分公司从2021年1月开始表示测量误差等需要重新测量。其中合同第一条工作范围中明确约定调查范围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但建通江门分公司在工作进程过半后则表示房屋权属测量范围需包含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要求中通新会分公司重新进行测量,中通新会分公司也按照指示重新开展所有测量工作,重新测量的数据已提交给建通江门分公司,审核数据无误后再进行公示。因此,中通新会分公司并未出现工作进度迟缓、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二、中通新会分公司已完成《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90%工作进度,建通江门分公司应支付剩余的技术服务费。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曾在2021年7月6日发函的《关于协助做好我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函》中确表示,新会区现已基本完成第一轮的“房地一体”权属调查、公示,已调查并收集资料的宗地数占全区总宗地数的86%,现阶段在第一轮补调的基础上对错调、漏掉的宗地进行再次补调及公示。截止2021年6月30日,罗坑镇已基本完成“房地一体”农不动产登记发证第一轮的权属调查、公示工作。中通新会分公司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的工作约定已完成工作进度80%以上。建通江门分公司所提交的两份《新会区罗坑镇“房地一体”项目进度缓慢警示整改函》所陈述的“至今没有完成任何1个行政村数据建库合格报告”明显与实际事实不符。 《技术服务合同》第八条项目服务费支付方式中约定:签订合同并进场后30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预估合同总额的30%;项目完成工作总量的60%且经监理及采购人审核认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完成量的30%;项目完成工作总量的90%且经监理及采购人审核认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完成量的30%;项目全部完成且经监理及采购人审核认定的6个月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实际完成量的余下款项。建通江门分公司在中通新会分公司进场后,于2020年9月28日向其支付了合同总额的30%技术服务费446790元,后来中通新会分公司在2020年年底完成公示工作后,经建通江门分公司审核后于2021年1月21日支付技术服务费446790元。建通江门分公司经审核后并支付技术服务费893580元的行为表明中通新会分公司所完成的工作已验收及格,且已完成项目工作量的60%以上。中通新会分公司并未存在违约行为。 相反,从2021年1月建通江门分公司多次要求重新测量数据起,中通新会分公司一直根据建通江门分公司要求重新整改数据,但每次整改的数据均以不符合新会区自然资源局要求为由要求再次重新测量数据。中通新会分公司为尽力完成测量工作,曾在2021年8月底新聘请专业工程师对已测量数据进行完善,在建通江门分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后,中通新会分公司仍继续完成罗坑镇15个行政村的数据测量,最终数据库资料已提交给建通江门分公司且被使用至今。 三、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通公司)是新会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中标公司,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发送的整改督查函与中通新会分公司无关。建通公司中标区域包括新会区西部片区包括崖门镇、***、罗坑镇、七堡区域,中通新会分公司负责承包其中的罗坑镇测量工作,并不直接向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对接工作,且新会各区“房地一体”权属调查、公示工作进度相当,至目前为止,新会区包括罗坑镇在内的多个区域仍未完成“房地一体”发证工作,并未完成成果数据检查和汇交工作。 综上,请求驳回建通江门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通新会分公司提出以下反诉请求:1.建通江门分公司向中通新会分公司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446790元(1489300元×90%-893580元);2.建通江门分公司支付违约金33509.25元(以44679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所欠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建通江门分公司承担。 反诉的事实理由:中通新会分公司与建通江门分公司在2020年7月21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建通江门分公司委托中通新会分公司完成涉案项目,预估合同总价为1489300元,项目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的调查工作量为准。中通新会分公司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在2020年8月已进场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并开展房地权属调查和农村房屋测量工作,截止2021年9月8日,建通江门分公司向中通新会分公司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书》前,中通新会分公司已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第二条工作内容约定,完成新会区罗坑镇包括岭源村、潭冈村在内的15个行政村完成了房地权属调查、农村房屋测量工作及公示工作,相关的调查成果已交给罗坑镇政府进行公示备案,已完成项目工作总量的90%。建通江门分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在2020年9月28日和2021年1月21日分别向中通新会分公司支付了30%进度款446790元和60%进度款446790元,但在中通新会分公司完成罗坑镇相关公示工作后,建通江门分公司以地籍图不准确为由要求中通新会分公司整改,中通新会分公司也一直按照建通江门分公司的要求重新开展测量工作,但建通江门分公司以中通新会分公司一直未向建通江门分公司提供工作成果为由解除合同,不再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据《技术服务合同》第八条项目服务费支付方式和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建通江门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应按照实际完成的调查工作量为准计算技术服务费,建通江门分公司应向中通新会分公司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446790元(1489300元X90%-893580元)及违约金10750元。中通新会分公司因此起诉。 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为其本诉答辩及反诉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证据3.《B权籍调查及登记发证工作进度填报-2021-8-16》。证据4.罗坑镇包括岭源村、潭冈村在内的15个行政村“房地一体”公示***(光盘);证据5-13均是照片;证据14.光盘。 建通江门分公司辩称:一、中通新会分公司尚未完成大部分工作、尚未交付工作成果。中通新会分公司声称“截止《合同解除通知书》前,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新会区罗坑镇包括岭源村、潭冈村在内的15个行政村房地权属调查、农村房屋测量工作及公示工作,相关的调查成果已交给罗坑镇政府进行公示备案,已完成项目工作总量的90%”的陈述不属实。按照合同约定,中通新会分公司需完成以下合同义务:开展该区域的室内调查、外业调查;开展该区域内房地权属调查、农村房屋测量工作;按照《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指南(施行)》及项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整理该区域的调查成果并交给D包汇总及发证。中通新会分公司尚未完成上述合同义务,也未提交工作成果。 中通新会分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提供了外业权籍调查的过程资料,中通新会分公司仅完成了少量工作,尚未完成房地权属调查、农村房屋测量工作、精度检查、修改、公示、“两图一表”制作及签字+指模确认、数据整理、建库、归档等工作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其完成的工作量远低于90%,并且,其已完成的工作数据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不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要求及验收标准。 中通新会分公司称其已将调查成果提交给罗坑镇政府进行公示备案,罗坑镇政府公示备案只是调查环节的一个初始程序,公示有异议还需实地核查并修改,再进行二次公示,罗坑镇政府公示备案不是该项目的最终程序,不能证明其已完成了全部工作。中通新会分公司是否已完成全部工作,应以其是否已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所要求的全部工作成果且提交的全部工作成果是否已通过验收为准。 二、中通新会分公司未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完成工作。根据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中通新会分公司应按阶段完成相关工作,最迟应在2020年12月25日完成全部工作。截至建通江门分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之日(2021年9月8日)前,中通新会分公司仍未完成,逾期完成时间长达八个多月,工作严重滞后,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三、该项目仍在进行中,尚未通过验收,充分证明中通新会分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因中通新会分公司未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交付工作成果,该项目不能通过验收,建通江门分公司不得不另行紧急委托江门市云信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信公司)及佛山市中恒绿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完成该项目工作。 四、中通新会分公司尚未满足《技术服务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付款条件。《技术服务合同》第八条约定,项目服务费分四期支付,除第一期外,第二至第四期服务费均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且经监理(广东省国土厅测绘院)及采购人(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审核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中通新会分公司未提供其已完成一定量工作的证据,也未提供工作已经监理及采购人审核认定的证据。建通江门分公司不应向中通新会分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基于上述,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中通新会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2020年7月21日,建通江门分公司(甲方)与中通新会分公司(乙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以下事项:1.建通江门分公司委托中通新会分公司就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工作范围是新会区罗坑镇,包括岭源村等15个行政村,房屋宗数约28100宗;2.调查范围为该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不在调查范围内;工作内容:(一)开展该区域内的室内调查、外业调查,(二)开展该区域内房地权属调查、农村房屋测量工作,(三)按照《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指南(施行)》及项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整理该区域的调查成果并交给D包汇总及发证。内容描述:房地权属调查,农村房屋测量,签字及公示,成果提交。3.项目工作进度计划:房地权属调查完成时间2020年11月25日前;农村房屋测量完成时间2020年11月25日前;完成“房地一体”公告公示的相关工作完成时间2020年12月10日前;调查成果并交给D包汇总及发证完成时间2020年12月25日前。4.项目服务费支付方式:合同单价53元/宗,预估合同总额:按项目预估工作量28100宗计算,合计1489300元,项目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的调查工作量为准。签订合同并进场后30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预估合同总额的30%;项目完成工作总量的60%且经监理及采购人审核认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完成量的30%;项目完成工作总量的90%且经监理及采购人审核认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完成量的30%;项目全部完成且经监理及采购人审核认定的6个月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实际完成量的余下款项。5.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全部项目成果:(1)文字材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技术总结、质量报告;(2)图件材料:***、房屋平面图;(3)簿册材料:不动产调查表、不动产调查登记申请表、质量控制检查记录、公告公示材料、村组干部签字的实际协助调查统计表、实际调查完成工作量统计表;(4)电子数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成果。6.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且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时,则每日按所欠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给乙方,直至所欠付款之日止,且乙方有***交付工作成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得到甲方延期许可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预估总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同日,中通公司出具《委托书》,内容有:我司承担贵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工程由我司新会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新会分公司是我司在江门地区设立的合法的分支机构,委托新会分公司就上述项目开具发票、收取工程款等一切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等相关法律责任由我司全部承担。 合同签订后,中通新会分公司进场开展工作,建通江门分公司在2020年9月28日支付了第一期款项446790元,在2021年1月21日支付第二期款项446790元,已付款项合计893580元。合同履行期间,建通公司通过“建通-新会‘房地一体’技……”微信群进行指导和沟通项目进展,期间,多次要求中通新会分公司罗坑项目人员叶剑彬、***加快进度。并且,建通江门分公司通过定期召开新会“房地一体”B包组工作例会(进度督导及技术交流会)进行政策宣讲、业务培训、技术培训、问题解决、催收等,工作例会内容显示,建通江门分公司先后提出“罗坑、崖门镇进度慢,情况分析,需尽快加强技术培训和增派技术力量”、“罗坑镇外业发现存在诸多问题,沟通整改措施”、“罗坑镇整改进度缓慢”、“**坑镇负责人叶剑彬已离职未报备项目部,项目部继续发函督导”、“崖门、双水已增派人手,罗坑只剩3人,根本无法推进项目”等意见。2021年6月30日,建通江门分公司向中通新会分公司发出警示整改函,要求中通新会分公司对进度严重滞后问题进行整改,要求7月15日前完成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建库,如未按期完成视作违约。同年7月21日,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向建通公司发出整改督查函,认为截止2021年7月20日,建通公司所承担的罗坑镇“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整改数据未提交监理检查,直接影响全区“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成果的报检及汇交,要求建通公司加紧整改。同日,建通江门分公司再次发出整改督查函,要求中通新会分公司进度拖沓缓慢进行整改,在8月10日前完成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建库,如未按期完成视作违约。 2021年9月8日,建通江门分公司分别向中通公司、中通新会分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因中通公司、中通新会分公司未在2020年12月25日前提交工作成果,逾期达八个月时间,根据合同约定有权终止合同,故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技术服务合同》。中通新会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签收该通知书,中通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签收该通知书。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中通新会分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建通江门分公司人员钟工发送《B权籍调查及登记发证工作进度填报》。中通新会分公司提供了***等10个村***公示情况照片。 2021年9月16日,建通江门分公司与案外人云信公司签订《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约定由云信公司承接新会区罗坑镇“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技术调查和核查服务项目,开展该区域内约5000宗的房地调查和核查工作,完成时间2021年10月20日前,项目预估总金额25万元。同年11月22日,建通江门分公司与案外人中恒公司签订《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约定由中恒公司承接新会区罗坑镇“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技术调查和核查服务项目,开展该区域内约15000宗的房地调查和核查工作,完成时间2022年3月30日前,项目预估总金额75万元。 另查,建通江门分公司因本案诉讼与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接受建通江门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一审起诉,建通江门分公司已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 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向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调查罗坑镇“房地一体”权籍调查项目相关资料,该局收到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部分资料,情况如下:1.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情况进度填报表-(包组B);2.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情况进度填报表-(包组B);3.罗坑镇潭冈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公示照片;4.罗坑镇和平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公示照片;5.罗坑镇下沙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公示照片;6.“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初步成果(包组B)。 本院认为:本案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建通江门分公司与中通新会分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及举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通新会分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建通江门分公司是否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二、合同解除后,中通新会分公司完成的工作进度如何认定;三、违约责任的认定;四、建通江门分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差旅费有无依据;五、中通新会分公司请求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446790元及违约金有无依据。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从以上查明的事实可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通新会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如期完成工作及交付工作成果,经建通江门分公司多次催促、督促,仍未能在建通江门分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其存在违约的行为,该违约行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以及案涉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建通江门分公司有***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本案《技术服务合同》在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时解除。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对于中通新会分公司完成的工作进度如何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据实结算。由于双方没有对中通新会分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导致发生本案纠纷。此后,建通江门分公司已将涉案项目的部分工作另外委托云信公司、中恒公司完成,故本院根据在案证据推算中通新会分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经统计,建通江门分公司与中通新会分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房屋宗数约28100宗,建通江门分公司与云信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约定的房地调查、核查宗数约5000宗,建通江门分公司与中恒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约定的房地调查、核查宗数约15000宗,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通新会分公司已完成的房屋宗数调查约8100宗,约占总房屋宗数的30%,故本院核定中通新会分公司在双方技术服务合同解除时已完成的工作量为案涉《技术服务合同》的30%,中通新会分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可以取得合同价款为446790元,对于中通新会分公司多收取的款项446790元应返还给建通江门分公司。 三、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中通新会分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第(二)款的约定,中通新会分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违约的民事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2021年8月11日)起,以合同预估总金额14893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故对于建通江门分公司请求中通新会分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争议焦点四。由于双方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并无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委***诉讼的律师代理费,且民事诉讼中是否委***是当事人自行选择的结果,该律师代理费1.5万元并非因本案诉讼必须发生的费用,故对建通江门分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建通江门分公司请求的交通费、差旅费,因其没有提供相关支出凭证,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争议焦点五。如上所述,本院核定中通新会分公司在合同解除时已完成的工作进度为涉案合同的30%,其主张已完成合同的90%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对于中通新会分公司反诉请求建通江门分公司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44679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中通新会分公司是中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并且,由于中通公司出具《委托书》承诺因中通新会分公司就本案项目产生经济纠纷等相关法律责任由其全部承担,故中通公司对中通新会分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债务承担有关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退还合同款项44679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21年8月11日起,以合同预估总金额14893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三、驳回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4981.07元,由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8857.07元,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24元。反诉受理费8506元,减半收取4253元,由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负担。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预交的本诉受理费6124元本院予以退回,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直接向本院交纳本诉受理费6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夏就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