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民终5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大道西10号6幢3-603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UJY4N1L。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兴路18号l座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4RN1819。 负责人:陈永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回龙埔社区花样年乐年广场13号楼B**701/702/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YJ922。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建通江门分公司)因与上诉人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通新会分公司)、上诉人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18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通江门分公司上诉请求: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依法改判。1、判令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返还建通江门分公司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893580元并按照合同预计金额1489300元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建通江门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5日起算,支付至被上诉人实际履行支付义务之日止);2、判令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承担建通江门分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3、判令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中通公司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建通江门分公司退还446790元,其依据为“中通新会分公司已完成房屋宗数调查约8100宗,约占总房屋宗数的30%,故本院核定中通新会分公司在双方技术服务合同解除时已完成的工作量为案涉《技术服务合同》的30%,中通新会分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可以取得合同价款为446790元”。建通江门分公司已在一审程序中说明,除委托江门市云信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中恒绿城科技有限公司完成部分工作外,其余工作均由建通江门分公司自行完成。作为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建通江门分公司完全有能力自行完成该项目的部分工作,一审法院不能以建通江门分公司委托上述两家公司完成的宗数为两万宗就推定中通新会分公司完成的宗数为8100宗。《技术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该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房地权属调查、农村房屋测量、签字及公示、成果提交,中通新会分公司仅完成了房地权属调查、农村房屋测量环节的少量工作,中通新会分公司没有完成任何一宗房屋的全部工作,从整个项目的工作量来讲,也无法计算出中通新会分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占项目总工作量的比例。并且,因中通新会分公司的工作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中通新会分公司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不能被建通江门分公司采用,中通新会分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对建通江门分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帮助。一审法院以《关于按时提交新会区罗坑镇“房地一体”项目地籍图及权籍调查库的整改督查函》中建通江门分公司要求中通新会分公司承诺在2021年8月10日完成数据建库工作而认定2021年8月11日为合同逾期之日,判决中通新会分公司自2021年8月11日起支付违约金。《技术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最终的交付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但中通新会分公司并未在截止日前交付工作成果,建通江门分公司向中通新会分公司发送督察函是为了催促中通新会分公司加快工作进度,不是同意其延期,也不是同意不追究其违约责任。事实上,建通江门分公司从未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同意其延期。建通江门分公司在其违约后未立即解除合同也是被迫、无奈之举,但不能以此认定建通江门分公司同意延期及放弃追究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变相鼓励了违约行为。二、判令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承担建通江门分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一审法院以“由于双方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并无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委***诉讼的律师代理费,且民事诉讼中是否委***是当事人自行选择的结果,该律师代理费15000元并非本案诉讼必需发生的费用”驳回建通江门分公司要求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请求。尽管双方未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对律师费进行约定,但本案系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引起。因建通江门分公司不具备民事诉讼专业知识,委***确有必要。一审判决不利于民事诉讼中守约方维护其正当权益,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反而变相鼓励了违约行为。三、判令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系因中通新会分公司的违约行为引起,建通江门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适当,因此,应由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共同辩称,与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内容一致,另补充答辩意见如下:纵观本案合同履行情况,中通公司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完全工作,结合新会区的实际情况,并不只有罗坑镇存在**交付成果的情况,在中通新会交付测量成果给建通江门分公司后,建通江门分公司又以**交付解除合同存在明显不合理,因此不应只根据合同的约定认为中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建通江门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改判建通江门分公司向中通新会分公司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446790元(1489300元×90%-已支付893580元)、违约金33509.25元(以44679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所欠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给中通新会分公司,暂计至2022年2月8日止违约金为33509.25元);4、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建通江门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误认定中通新会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和中通新会公司已经完成的工作进度,理由如下:一、中通新会分公司一直以来根据建通江门分公司的工作指示开展工作,并未出现工作进度迟缓、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1)建通江门分公司与中通新会分公司在2020年7月21日签订《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JT2020070802,下称“《技术服务合同》”)后,中通新会分公司已入场开展测量工作,工作期间建通江门分公司的监理和钟工程师一直指示和跟进中通新会分公司工作,中通新会分公司需一直在微信工作群汇报工作进度,其中包括各村的调查数据、调查照片、***等所有进度资料均有向建通江门分公司提交电子数据。从2020年7月21日进场至2020年年底期间,建通江门分公司并未对中通大地新会分公司的测量工作提出异议,调查工作完成后,中通新会分公司根据建通江门分公司钟工的工作指示,把罗坑镇包括岭源村、潭冈村在内的15个行政的《新会区罗坑镇“房地一体”权属调查成果公示图》打印交给建通江门分公司,由建通江门分公司在各村村委进行公示工作。(2)中通新会分公司在2020年12月26日向建通江门分公司开具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44679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请款支付项目完成工作量的60%进度款,建通江门分公司审核后在2021年1月21日支付技术服务费446790元。亦即在2020年12月25日,中通新会分公司将成果图移交给建通江门分公司进行公示的时候,建通江门分公司确认已经完成了实际工作量的60%,并按照此事实支付60%的款项。(3)中通新会分公司从2020年7月开展测量工作至撤场时,建通江门分公司一直有派工程师和监理跟进工作,并且一直根据建通江门分公司的指示开展工作。建通江门分公司从2021年1月开始表示测量误差等需要重新测量,中通大地新会分公司又立即配合进行重新测量、整改等的工作,导致成果无法提交并通过验收的原因是建通江门分公司的指示不当导致的,与中通新会分公司无关。1、2020年9月25日,钟工(建通江门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在工作群里提出,外调落宗率可以公示,公示完结才算大体完成,后续个别再做更新即可。(见建通江门分公司的证据9、10中的聊天记录,下同)。这反映了在2020年9月份,建通江门分公司要求的是尽快完成公示,并且公示完结就是中通新会分公司工作的主要内容已经完成。2、2020年9月28日,陈多多(其他作业组的负责人)在工作群内问工作流程是如何的。这反映了实际的工作流程是由建通江门分公司安排的,并且在9月份建通江门分公司也没有确定基本的工作流程,是“见步行步”的工作状态。3、后续的聊天记录其实也可以反映,从2020年的11月23日一致到2021年的5月份,中通新会分公司一直在按照建通江门分公司的工作指示、安排进行成果的提交和整改调整。其中,2020年11月23日钟工提出“后续专门整理此项工作费时费力”,同年11月28日提出“调查时缺资料的,村民一时半会是提交不了”,也证明了在11月底,调查的时候确实存在客观的困难,这是有关的调查数据,是不能够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的原因,这不是罗坑一个镇的问题,是所有工作组都面临的问题。4、在2020年11月24日,钟工提出“天湖村已完成外业调查,但是没有一些相关的数据”,这有力的反驳了建通江门分公司在一审证据交换时候提出的关于天湖村调查表不合格的问题的最好证据。5、2021年3月份,钟工在微信群里发了最新版本的相关文件,并且在3月8日要求各作业队提交监理数据,提交村成果进行抽样检查,也有让叶剑彬(中通新会分公司的代表)提交将补调的量更新。这可以证明第一次罗坑作业队是有成果提交的,同时也根据建通江门分公司的要求,进行了补调的工作。在2021年3月24日,钟工要求包括中通新会分公司根据工作要求整改宗地图,也在3月28日组织学习最新的技术设计书。在2021年3月份,进入了宗地图的整改的阶段,这明显是配合建库的要求和根据建通江门分公司的指示在做工作,并且发布最新版本的相关文件和组织学习最新的技术设计书的这一行为,充分证明虽然技术服务合同是有对于很多的技术标准等提出了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相关的规定、技术要求是在不停地变更的,中通新会分公司也是在不断的根据建通江门分公司的指示根据不断变更的规定做好工作。所以,建通江门分公司在一审中不停的刁难、指责中通新会分公司没有按照原来合同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技术材料,这个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陈述。6、2021年4月9日,钟工要求罗坑的下沙村在五一之前做好批量签章的工作,同时也有要求其他的工作组完成该项工作,并在4月15日前出下沙的两图一表提交终审。下沙是罗坑的示范村,其他镇也有类似的示范村。钟工的要求说明中通新会分公司一直有按照进度在做,而且不仅仅是罗坑一个镇是这种情况,也就是说并非只有罗坑的项目进展不理想,而是包括涉案其他工作组的项目。7、2021年4月28日,钟工仍在组织提交检查的结果,数据测试入库,并要求中通新会分公司配合。在2021年5月10日,钟工向各作业队通知5月20日之前必须把全部数据报检。当时各作业队都有未完成的情况。8、2021年6月8日,也就是在成果应已全部报检之后,钟工与叶剑彬的对话显示罗坑的地籍图不行,需要再整改,但是钟工对此是不清楚的,钟工问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余工说的?”第二个是“去年查的五个村也要?”这已证明了余工对于报检的成果有问题也是不知情的,中通新会分公司已经按照钟工等人的指示,根据最新的技术设计的要求,提交了工作的成果,但是被退回说要整改,这本身就是与建通江门分公司的指示不当有着密切联系的,并非中通新会分公司没有按照建通江门分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或者说怠于或者是恶意提交不及格数据而导致项目未能完成。9、从2021年6月份开始中通新会分公司一直继续按照建通江门分公司的指示进行整改的工作,在2021年8月份更是重新聘请了人员,其中包络一个姓罗的**。从2021年7月26日到2021年11月6日,中通新会分公司也已经向建通江门分公司提交了重新整改后的宗地图等数据,建通江门分公司在一审中也确认在2021年11月6日收到了**提交的数据。即便在2021年9月8日建通江门分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之后,中通新会分公司仍没有停止工作。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中通新会分公司的实际工作量只有30%,实际上工作量已经有将近90%,理由如下:(1)建通江门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1―其与云信公司、中恒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中通新会分公司认为这两份合同不能作为认定中通新会分公司实际完成工作量的依据,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1、虽然该两份合同约定大约的宗数,但这个约定不能直接认定为与本案有关。这只是内部约定,无法证明与本案无关,不等于说建通江门分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便直接作为认定中通新会分公司完成工作量的依据。2、根据前述,在建通江门分公司单方解除了合同后,中通新会分公司仍然没有停止工作,一直到2021年11月6日仍继续完成罗坑镇15个行政村的数据测量,最终数据库资料已提交给建通江门分公司且被使用至今。退一步说,云信公司、中恒公司的工作与中通新会分公司的工作有重叠的地方,建通江门分公司无法证明,云信公司、中恒公司的工作没有利用中通新会分公司直到2021年11月6日提供的测量数据,或者建通江门分公司、云信公司、中恒公司直接利用了这些数据、完全是由云信公司、中恒公司自己重新测量得出的数据作为成果提交。(2)中通新会分公司提供的证据图纸,在一审当中已经当庭出示,其中是全部23000宗人图纸,就算其中有部分需要整改,但是在2020年12月25日,建通江门分公司确认了已经完成了实际工作量的60%,并按照此事实支付60%的款项,也就是13800宗。在中通新会分公司的证据可以明确一直有向建通江门分公司汇报工作进度,并于2021年年底完成了15个行政村的测量及公示工作。(3)后来一直到2021年11月6日,中通**发给建通钟工的,都是已改好的图,钟工全部回复“好”,也充分证明了**的图都是合格的可以直接采用的,这些图必然会成为后续工作使用的图。另外,2021年9月8日建通江门分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后,直接从中通新会分公司挖走了包括***、***、***、***等人,这些人员直接参与到后续的工作当中,这从一个侧面就是证明后续的工作仍然使用中通新会分公司已经做好的数据成果的最好证明。(4)2021年11月6日,建通江门分公司仍要求中通新会分公司发改好的图,聘请的云信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21年9月16日(合同显示5000宗)、中恒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21年11月22日(合同显示是15000宗)。但是一审法院向国土资源局调取的证据显示各村的《“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公示无异议证明》的落款时间是2021年11月1日和2021年11月15日,公示时间是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或者是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2月16日。落款时间在中恒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前,就是说在公示前,至少有18000宗(23000宗减去5000宗)是用的是中通公司形成的数据(但实际上肯定不止,因云信公司的合同即使为真,实际工作时间只有2个月,不可能在不使用中通新会分公司的数据成果的基础上在如此短的时间从头完成5000宗的全部调查),这些数据就是**在建通江门分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后**直到2021年11月6日陆续发给钟工的数据,建通江门分公司直接将这些数据公示,并在《“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公示无异议证明》***,由此可知中通新会分公司的实际工作量已经几乎完成,保守估计也是有90%。所以,一审法院直接认定中通新会分公司的工作量只有30%,是认定事实错误,没有发现由其调取的证据与建通江门分公司证据中的破绽。 建通江门分公司辩称,一、中通新会分公司工作进度严重迟缓、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存在着严重的违约行为。1、中通新会分公司在合同解除前从未向建通江门分公司提交电子或纸质成果资料、从未将《新会区罗坑镇“房地一体”权属调查成果公示图》提交给建通江门分公司、公示工作应由中通新会分公司承担。(1)在合同解除前,中通新会分公司仅在工作群进行工作汇报及填写进度报表,未向建通江门分公司提交任何资料。2021年7-8月,中通新会分公司已无人员及设备,无法继续开展工作,拟将办公场所退租,建通江门分公司不得不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中通新会分公司办公场所退租前,建通江门分公司将部分过程资料(非成果资料,即不动产调查表)收回,且该等资料大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主要存在着如下质量问题:(I)已填写的调查表中,大部分调查表的建成时间、曾用名、四至、权源资料等存在问题,不符合合同及验收单位的要求;(II)调查表里的草图大部分没有注记量测数据和结构。(2)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底期间,中通新会分公司未提交资料,建通江门分公司当然不会提出异议。(3)中通新会分公司从未将《新会区罗坑镇“房地一体”权属调查成果公示图》提交给建通江门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第二条及第六条明确约定公示工作应由中通新会分公司承担。2、建通江门分公司在2020年12月25日前未收到成果图及其他任何资料,也未确认其已完成了工作量的60%。并且,也未通过监理(广东省国土厅测绘院)及采购人(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的审核认定。(1)因中通新会分公司担心2021年度可能取消税收优惠,中通新会分公司向建通江门分公司申请提前开具第二期发票。中通新会分公司多次表示资金不足,申请提前支付第二期款项并承诺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并确保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建通江门分公司考虑到其系具备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也曾承揽过清远地区的房地一体工作,并多次承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建通江门分公司才提前支付了第二期款项。(2)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第八条约定,第二期服务费以完成工作量的60%且经监理(广东省国土厅测绘院)及采购人(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审核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但是,在建通江门分公司支付第二期款项前并未通过监理及采购人的审核认定,中通新会分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通过了监理及采购人的审核认定。3、中通新会分公司未能按期交付工作成果的主要原因是中通新会分公司承诺投入的技术人员在建通江门分公司发送警示函和督察函后才参与本项目的工作、管理混乱、项目资金挪作他用导致本项目资金投入不足所致。中通新会分公司作为具有测绘资质及相关经验的公司并且相关的操作规程和行业标准是明确的,无需建通江门分公司进行工作指示,建通江门分公司仅仅传达上级部门的精神及推进工作进度及催收成果,中通新会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工作成果并非建通江门分公司指示不当所致。(1)2020年9月25日,钟工在群里表示外调落宗完成后就可以公示,这是为了用公示的宣传效果来加快外业调查的效率,这是属于调查环节的公示,公示完成后还需进行多次补调,补调无异议后,还需进行权属物的边长、面积、结构、四至等的测量及修改,最终形成的外业调查成果(公示图及公示表)经建通江门分公司及当地镇政府进行**确认,确认后,交由中通新会分公司在村委公告栏进行权属调查成果公示并拍照、存档。外业权属调查后,生成房屋宗地图、平面图及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并需权属人签字、**,建立不动产数据库。因此,权属调查公示完结只是项目的基础工作,而不是全部内容。(2)《技术服务合同》第三条已明确规定了项目的工作流程及技术标准,该等工作流程及技术标准均是国家的规范性文件,中通新会分公司系具有测绘资质的企业,应了解该等工作流程及技术标准。陈多多是崖门镇项目后期增加的技术人员,在工作群交流工作流程属正常现象,并非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作流程及技术标准,不是“见步行步”的状态。(3)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5月,建通江门分公司只是在催交工作成果和要求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非工作指示。钟工提出的个别缺失资料无法调查的,可以在后期进行补调,补调还是无法确认的就定性为村代管,这不影响调查完成率。建通江门分公司所在包组的七堡镇、崖门镇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不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工作不是所有工作组面临的问题。(4)钟工提出“天湖村已完成外业调查,但是没有一些相关数据”,充分说明中通新会分公司在2020年11月24日前未提交资料,既然未提交,就不存在是否合格的问题。后续解除合同后收到的天湖村调查表发现存在质量问题。(5)2021年3月,钟工发布的不是更新版本的文件,而是抽查结果,钟工督促提交资料给监理进行抽查,该等资料是过程资料,不是整村的成果资料。2021年3月28日组织学习技术设计书,是因为中通新会分公司的工作不符合要求,为加强中通新会分公司对项目的理解和执行,组织中通新会分公司进行了学习,并且技术设计书是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技术标准来制定的,建通江门分公司未变更技术标准和要求。(6)2021年4月,中通新会分公司是处于试点村的生成两图一表的工作阶段,部分包组已完成全部工作。(7)2021年4月2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钟工还是一直在催收下沙村的数据,不是要求中通新会分公司配合。2021年5月,其他作业队都是抽检修改后进行的复检,而中通新会分公司的包组连试点村的首检数据都不能提交。(8)2021年6月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钟工一直在催交中通新会分公司提交数据,中通新会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叶剑彬自己说自己的地籍图的图面不行需要重查,而不是钟工提出的。中通新会分公司未能及时完成项目并非建通江门分公司的不当指示所致。(9)签订项目合同且未开展项目工作前,中通新会分公司承诺会有丰富房地一体项目经验的***(**)在项目开始后立即参与本项目工作,但**在2021年8月才参与本项目工作。从项目启动后,中通新会分公司的项目工作人员一直处于短缺的状态,途中项目负责人还由叶剑彬更换为项目对接人***,中通新会分公司声称没有停止工作,但建通江门分公司多次在工作群、中通新会分公司工作所在地等待催收成果未果,被迫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新会区罗坑镇“房地一体”项目进度缓慢警示整改函》、于2021年7月20日出具《关于按时提交新会区罗坑镇“房地一体”项目地籍图及权籍调查库的整改督察函》,督促其必须配备项目和技术负责人、提交项目成果及数据库,中通新会分公司在两份函件上签字、**确认。最终在2021年9月8日合同解除前都未提交项目工作成果。二、本项目《技术服务合同》明确了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作计划进度、交付成果内容的约定,由于中通新会分公司原因在合同解除前未提交约定工作成果,且未经过监理及采购人审核认定,所以工作量无法确认。1、因中通新会分公司未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交付工作成果,该项目不能通过验收并被采购人严重警示,建通江门分公司不得不另行紧急委托江门市云信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佛山市中恒绿城科技有限公司完成该项目20000宗房地调查、核查的工作,同时建通江门分公司于2021年10月份开始重新社会招聘技术人员来进行其他工作量开展。若中通新会分公司提交了工作成果且工作成果符合合同及政府部门的要求,该项目应已通过验收,采购人不会对建通江门分公司发出“督查函”并明确督导罗坑镇尽快提交整改数据给监理检查,建通江门分公司也无必要另行委托其他方完成该项目。2、中通新会分公司所谓其提供的23000**纸是建通江门分公司提供的“房地一体”工作底图,此权属数据是建通江门分公司于2017年至2018年底完成的“农村宅基地调查”的工作成果。也就是说“房地一体”工作是在“农村宅基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核实权利人、权利物信息并公示,生成房屋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不动产调查登记申请表及权利人签字确认,建立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及成果整理汇交,所以成果是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建库提交,而不是以宗数的调查和测量公及公示来衡量工作量。3、2021年11月6日中通新会分公司技术***(**)于合同解除后提交了部分外业核查的地籍图,和关于建通江门分公司于2021年12月社会招聘中通新会分公司于2021年9月已离职员工更能说明中通新会分公司于合同解除前未完成项目内容的最好证明。4、因中通新会分公司延误工期的原因,建通江门分公司于××排××镇××村××村××村的补救工作,及时重新进行权属调查、核查、修改及按行政村进行调查成果公示。其余宗数根据村委及项目需要由中恒、云信公司进行调查及核查工作,所有后续开展的数据是在建通江门分公司提供给中通新会分公司的工作底图上进行,没有再继续采用中通新会分公司改得乱七八糟并没有提供“质量控制检测记录”的数据。中通新会分公司上诉状中所提及《“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公示无异议证明》仅能说明下沙村、和平村、潭冈村三个村已完成权属调查的宗数,其他村尚未完成。该文件显示,潭冈村完成的宗数为1653宗,下沙村完成的宗数为1627宗,和平村完成的宗数为1471,三个村合计完成4751宗,远低于18000宗,不存在建通江门分公司与中恒公司签订合同前就已完成了18000宗权属调查工作的情形。建通江门分公司及时将公示图和公示表进行公示,是发动村民自行核查权属的有效手段。即使建通江门分公司有调用中通新会分公司的数据,也是属于“房地一体”中权属调查的外业环节,最大化估计在整个“技术服务项目合同”中的工作量占比不超过5%,依据如下:《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按照《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及项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整理该区域的调查成果并交给D包汇总及发证。根据《技术指南》及项目实际情况,房地调查程序与内容概括如下:(1)资料收集与分析环节:制作工作底图—制作纸质调查表。(2)农村房地调查环节:界址认定、权属资料收集拍照—外业巡图(房屋四至、结构、层数等附属设施的变化修改)和新建、变化等房屋的补充测量来更新工作地形图及地籍图—在调查表草图里进行实地的量边丈量并注记—内业进行图形精度检查和修改,形成房地测量成果—进行2级检查及修改合格后—整理权属调查成果——汇交给E包质检和D包审核—通过E包质检和D包审核后将调查成果进行图+表公示—有异议需进行实地核对、修改后进行二次图+表公示。(3)“两图一表”签章、公告及汇交环节:调查成果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调查成果数据***—进行2级检查及修改合格后—汇交给E包质检和D包审核—制作“两图一表”(不动产调查登记申请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协调村支两委、村民进行“两图一表”的签字+指模确认—最终的“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公示及公告—按行政村进行成果整理及汇交—项目验收。 根据《技术指南》及项目实际情况,作业流程图如下: 基于上述,建通江门分公司请求驳回中通新会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建通江门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向建通江门分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893580元;2.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支付违约金222650.35元(每日的违约金为合同预估金额1489300元的万分之五,自2020年12月25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0月20日,违约金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承担建通江门分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交通费及差旅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承担。 中通新会分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建通江门分公司向中通新会分公司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446790元(1489300元×90%-893580元);2.建通江门分公司支付违约金33509.25元(以44679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所欠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建通江门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退还合同款项44679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21年8月11日起,以合同预估总金额14893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三、驳回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受理费14981.07元,由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8857.07元,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24元。一审反诉受理费8506元,减半收取4253元,由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负担。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预交的一审本诉受理费6124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直接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诉受理费6124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中通公司应否退还涉案技术服务费446790元并自2021年8月11日起支付违约金给建通江门分公司;2、中通新会分公司诉请建通江门分公司支付剩余技术服务费446790元并支付违约金有无依据;3、建通江门分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律师代理费15000元应否支持。 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显示,涉案《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有“……建通江门分公司(甲方)委托中通新会分公司(乙方)就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工作范围是新会区罗坑镇,包括岭源村等15个行政村,房屋宗数约28100宗;工作内容:开展该区域内的室内调查、外业调查;开展该区域内房地权属调查、农村房屋测量工作;按照《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指南(施行)》及项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整理该区域的调查成果并交给D包汇总及发证。房地权属调查完成时间2020年11月25日前;农村房屋测量完成时间2020年11月25日前;完成“房地一体”公告公示的相关工作完成时间2020年12月10日前;调查成果并交给D包汇总及发证完成时间2020年12月25日前。项目服务费支付方式:合同单价53元/宗,预估合同总额:按项目预估工作量28100宗计算,合计1489300元,项目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的调查工作量为准。签订合同并进场后30天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预估合同总额的30%;项目完成工作总量的60%且经监理及采购人审核认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完成量的30%;项目完成工作总量的90%且经监理及采购人审核认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完成量的30%;项目全部完成且经监理及采购人审核认定的6个月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实际完成量的余下款项。甲方逾期付款,且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时,则每日按所欠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给乙方,直至所欠付款之日止,且乙方有权**交付工作成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得到甲方延期许可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预估总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建通江门分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8日支付了第一期款项446790元,在2021年1月21日支付第二期款项446790元,已付款项合计893580元。合同履行期间,从涉案微信群及工作例会相关显示的内容可知,建通江门分公司先后向中通新会分公司提出涉案技术服务工作进度慢,存在诸多问题,需沟通整改措施以及根本无法推进项目等意见,并结合建通江门分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7月20日向中通新会分公司发出《新会区罗坑镇“房地一体”项目进度缓慢警示整改函》以及《关于按时提交新会区罗坑镇“房地一体”项目地籍图及权籍调查库的整改督查函》载有要求中通新会分公司对进度拖沓缓慢进行整改,在2021年8月10日前完成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建库,如未按期完成视作违约等内容,中通新会分公司在履行涉案技术服务合同中存在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如期完成工作及交付工作成果,已构成违约,故一审法院作出涉案《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在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收到建通江门分公司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时解除的认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一审法院向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调查罗坑镇“房地一体”权籍调查项目相关资料并结合建通江门分公司与云信公司及中恒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约定的房地调查、核查宗数等在案证据,一审法院核定中通新会分公司在双方技术服务合同解除时已完成的项目工作量为案涉《技术服务合同》的30%,并作出中通新会分公司多收取的款项446790元应返还给建通江门分公司及自2021年8月11日起计付违约金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的项目完成工作总量已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已经监理及采购人审核认定,故中通新会分公司、中通公司上诉主张其已完成了涉案技术服务项目工作总量的90%及建通江门分公司应偿付剩余技术服务费446790元及违约金给中通新会分公司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涉案《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并无约定因诉讼而产生律师代理费的负担,建通江门分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也非本案诉讼必须发生的费用,故本院对建通江门分公司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及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76元(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已预交10488元、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及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已预交8236元、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已预交4252元),由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10488元,由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及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236元,中通大地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负担42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 砚 审 判 员  徐 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