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致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致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财保55号

申请人:甘肃致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开发区康乐花园第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何红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静雍,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窦家山36号

法定代表人:郑绍忠,该学校校长。

申请人甘肃致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名下财产354725.07元(财产线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拱星墩支行,账号:×××59)。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致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名下财产354725.07元(财产线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拱星墩支行,账号:×××59)。案件申请费2294元,由申请人甘肃致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景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