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057号之一
原告:甘肃致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开发区康乐花园第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何红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静雍,甘肃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窦家山36号。
法定代表人:郑绍忠,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昊,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291号。
负责人:高贤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中亮,甘肃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甘肃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致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甘肃致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致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7元,由原告甘肃致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邢定君
人民陪审员 董洁强
人民陪审员 袁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