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一建设有限公司

***与苏州恒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4737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相城区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苏州恒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卫道观前9-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恒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瑾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