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一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苏0508民初116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一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浩公司)、第三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民终104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恒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一公司)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道连、戴丽娟、星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礼艳、中亿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潘梁、恒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超、倪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南京一建公司、星浩公司与中亿丰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南京一建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后,星浩公司应当向其结算工程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也明确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本分包合同转让或将部分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再分包”,故南京一建公司作为专业分包人依法依合同均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再转包或分包。本案中,恒一公司与南京一建公司订立有框架协议,由其执行南京一建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的一切内容,向南京一建公司上交管理费,转包合同即在框架协议范围内签订,恒一公司工程现场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参与监理例会,参与工作群直接与发包方及总包方交流工程内容,可以认定其实际参与了工程施工。双方之间分包合同虽仅涉及劳务及辅材等,但恒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了主材的选择订购,其与南京一建之间并非单纯的劳务分包关系,而是南京一建将专业分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恒一公司的关系,故南京一建公司与恒一公司签订的转包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恒一公司系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南京一建公司与其为违法转包关系。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权利,故恒一公司有权要求星浩公司在欠付南京一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对其承担付款责任。 南京一建公司与星浩公司对无争议的工程项目工程款进行了确认,六个项目工程款合计57771726.09元,已按税金10%计取。关于降水费用,鉴定报告在充分考虑了星浩公司提出的异议后明确:截至2019年12月31日降水费用为1541175.57元;2020年1月1日至5月6日期间降水费用为1017139.86元,以上合计2558315.43元,应当予以认定。星浩公司抗辩超合同期外的降水费用应按照市场价计算,然根据合同书第2.2条约定:本合同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即不会因人工及物料费用或汇率之升降而调整,不会因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等;及合同条件中12.2条、12.4条、14.3.1条的约定,降水费用均应按照原合同价105.93元/天/口计,故本院对星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关于双方存在争议的二次进场费用问题,鉴定报告明确为0,南京一建公司表示虽不同意鉴定报告,但不在本案中主张此项费用,本院已采信鉴定报告结论作为确定工程结算金额的依据,南京一建公司不再就此项费用享有另案主张的权利。综上,本院认定苏州星浩04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款合计60330041.52元。根据合同书第4条付款办法及合同条件第17条关于结算的约定,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指涉案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无论按照南京一建公司主张的验收时间还是星浩公司陈述的验收时间,涉案工程均已验收合格满一年,已过了一年的质保期,星浩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9912617.62元,未付工程款的金额为20417423.9元。合同书明确约定本项目需提供符合国家税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0%,工程中的部分项目无需支付增值税,且双方在确认无争议的工程款时及鉴定机构对有争议部分的工程款进行鉴定时均按照税率10%计算,故本院确定的未付工程款20417423.9元中,仍按照10%计税,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施工总工期内相应税率时间段内开票情况,再另行税差调整。恒一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与南京一建公司就案涉工程款项进行结算,南京一建公司尚结欠恒一公司工程款20531542.45元,本院已查明星浩公司欠付南京一建公司的工程款为20417423.9元,恒一公司有权要求星浩公司直接按该金额向其支付。剩余差额114118.55元由南京一建公司向恒一公司支付。南京一建公司在案涉工程中人、财、物没有投入,本院确定星浩公司直接向恒一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对南京一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专业分包合同的付款条款约定星浩公司可以以一定比例的商票付款,星浩公司的具体付款方式可结合已付工程款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掌握。 关于南京一建公司要求星浩公司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通过甲方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内80%,星浩公司已支付了工程款39912617.62元,系合同内约定的工程款49890772.03元的80%,故星浩公司就该部分工程款并未逾期,南京一建公司要求星浩公司承担自2019年5月13日起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样,合同条件中的付款办法约定结算审批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额的5%待保修期满后30日内无息支付,然南京一建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星浩公司提交结算书后,即于2020年1月6日诉至本院,且本案中南京一建公司主张的施工期内的降水费用一直计算至2020年5月6日,说明双方实际在本案诉讼中才对涉案工程款进行结算,故苏州星浩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综上,南京一建公司要求分段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星浩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请求。星浩公司认为南京一建公司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本院认为涉案工期若存在延误,其责任也不在南京一建公司,结合涉案工程合同的约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分析如下:1.关于第一施工段,苏州星浩公司提交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并没有监理单位明确同意开工的意见,且根据合同的约定其作为建设单位亦未能向本院提交其发出的第一施工段的开工令,故对星浩公司主张2018年8月10日开工的意见,不予采纳。南京一建公司为证明第一施工段的工期自2018年8月25日开始,向本院提交桩基工程开工报告,监理单位明确同意开工,应予以认定。第一施工段结束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南京一建公司并不存在逾期情形。2.关于第二施工段。第二施工段内实际分东、西区域进行施工,根据2018年11月26日南京一建公司发出的现场联系单中监理单位核实的内容:场地内中建三局生活区办公区的电缆线横穿,已影响施工且需迁移等因素,东半部分场地在施工时也未完全具备施工条件,星浩公司未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而西半部分直至东半部分即将完工仍没有拆除完毕,由于部分设备需不间断施工,第二施工段的分区进行势必导致部分工程无法全面开展,拉长了南京一建公司的施工周期,星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就工期给予南京一建公司必要的宽限。3.合同除约定将工程分为两个施工段外,并未约定可以再另行划分施工段,然施工过程中经星浩公司的要求,第二施工段与第一施工段开工日期也未间隔6个月,且第二施工段又被分为东、西两个部分,星浩公司将第二施工段的工期再另行分为两段计算,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第二施工段作为一个整体,其工期应根据实际情况整体考量。在第二施工段施工的过程中,致使工程被分为两个施工段的南侧生活区直至2019年3月11日也未彻底拆除,而南侧生活区的拆除显然不是南京一建公司的合同义务,故第二施工段延期的责任不在南京一建公司。综上,尽管涉案工程的工期客观上与合同约定的工期不符,然合同工期系在南侧生活区拆除的前提下进行的约定,星浩公司未尽到与第三方的配合与管理义务,也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提供开工条件,工期延长的过错不在南京一建公司,故本院对苏州星浩公司要求南京一建公司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星浩公司要求南京一建公司支付违法转包违约金100万元的请求。专业分包合同中确实约定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本分包合同转让或将部分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再分包”的条款,南京一建公司与恒一公司签订转包合同,将工程对外转包,系违反合同该项约定的违约行为。但合同中并未就该项违约行为约定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计算方法,星浩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100万元缺乏合同依据。同时,星浩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南京一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该项反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确定星浩公司应向恒一公司支付工程款20417423.9元,南京一建公司应向恒一公司支付工程款114118.55元。南京一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及星浩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院均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第一,各方之间合同的相关约定。 星浩公司系苏州星浩04地块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中亿丰公司系项目的总承包方。星浩公司于2018年4月就苏州星浩04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进行招标。2018年7月,星浩公司(甲方、发包方)、中亿丰公司(乙方、承包方)、南京一建公司(丙方、专业分包方)签订《苏州星浩04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合同文件》(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包含星浩房产商业交易中的行为与操守声明、合同书、合同条件、技术要求、廉洁合作协议、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等文件)。其中合同书主要条款:1.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桩基工程包括预制方桩、预制管桩、钻孔灌注桩的供货与施工,基坑围护工程包括钻孔灌注桩支护、钢筋混凝土支撑、土钉墙支护、三轴搅拌桩(止水帷幕)、SMW工法桩、基坑内管井降水以及坡顶硬化等的施工,以及配合桩基检测等工程内容,具体承包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要求以及合同文件相关条款。本项目需提供符合国家税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0%。2.合同价款:2.1合同总价为49890772.03元,采用总价包干的合约方式,除合同范围调整以及变更外,不做任何调整,详细内容见投标须知中相关约定。2.2对合同价格的说明:(1)本合同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即不会因人工及物料费用或汇率之升降而调整,不会因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等。(2)本工程合同价款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所描述的工作,由甲方根据本合同应向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所定产品的制作、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施工、税金、货到工地负责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卸车费用)、运输至工地安装完成并经甲方检验合格接受前的一切损耗及风险,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抽样测试、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不能或缺少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2.3合同清单中,相同子目的综合单价须保持一致,如若不一致,按综合单价低者作为计价依据。2.4其他说明签订合同后,丙方须按合同、设计图纸、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乙方的指令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施工。3.工期要求:见技术要求;工期以监理签发的指令单(开工令)或甲方通知的进场日期为准开始计算工期,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中国法定假期。4.付款办法:4.1本工程无预付款。4.2合同协议书三方签字确认后的15天内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所述担保人和履约保函的内容须获得发包人批准,获取履约保函的费用则须由丙方承担。在丙方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之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任何合同期内所需支付给丙方的金额,或扣留与履约担保同等金额的工程进度款充当履约担保金,直至丙方提交已符合合同要求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4.3第一笔工程款的申请时间为工程正式开工后的第四个月开始申请,第一笔工程款付至已完成工程产值的30%;第一笔工程款申请后的次月申请第二笔工程款,第二笔工程款付至已完成工程产值的60%;第二笔工程款申请后的次月申请第三笔工程款,第三笔工程款付至已完成工程产值的80%,后续工程款请款按每月完成产值正常申报;4.4通过甲方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内80%;4.5结算审批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4.6结算额的5%待保修期满后30日内无息支付(保修期为自桩基及基坑围护竣工验收满一年后,结清保修金);4.7甲方有权优先考虑商票、保理等形式支付工程款,丙方不可以拒绝,商票比例为不高于合同总价的20%-40%;4.8甲方有权考虑以房抵款的支付方式,比例为不高于合同总价的20%-30%;4.9以上付款在付款申请审批完后的40日内支付至乙方账户,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5个工作内将工程款支付至丙方账户。4.10付款程序,见合同条件中有关规定。合同第6条系对违约罚金以及补偿金的约定,其中6.1工期拖延约定:丙方责任导致工期拖延,每拖延一天,拖期赔偿金为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在结算款中扣除。工期拖延期间,丙方需继续履行合同。拖延二十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丙方承担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 专业分包合同中合同条件第6条“转让和再分包”条款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本分包合同转让或将部分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再分包。第12条系关于工程量清单的约定,12.2明确合同总价乃以合同图纸所示或技术规范所描述的品质和数量为准。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将用作计算进度付款、设计变更增减及结算的依据;12.4明确若合同文件规定工程量清单内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则工程量仅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结算时的工程量应以经核准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第14条系关于合同价款与调整的约定,14.3.1明确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应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确定变更价款。第17条系关于结算的约定,主要内容为:在工程实际竣工前或“实际竣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甲方收到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在监理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专业分包合同中技术要求包含工程概况、工程范围及特征、工期要求、工作界面划分、施工部署、甲方工作及责任、丙方工作及责任、工程施工管理、工期管理、工地现场管理、材料与设备、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签证及工程联系单等约定。其中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明确特别情况如下:由于南侧生活区要在2018年底拆除,现场施工需分南北二个施工段,两个施工段开工时间相差6个月。桩基及基坑围护投标单位报价时要包含机械设备人员二次进场费,以及由于时间间隔较长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后期施工总价包干不予增加相关费用。第三项工期要求:3.1本工程分两个施工段:第一施工段:4#楼、5#楼、6#楼及一层地库桩基及基坑支护进场时间暂定:2018年7月1日,工期为60个日历天,丙方需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不利天气;第二施工段:1#楼、2#楼、3#楼及二层地库桩基及基坑支护进场时间暂定为2018年12月1日,工期为65个日历天,丙方需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不利天气。3.2进场时间以甲方下达的开工令为准,丙方应按甲方开工令规定的时间进场,如不能进场,丙方有义务采取相关措施保证甲方工期要求,完工时间节点不可顺延,且不造成合同工程量及费用增加。丙方应在中标后三天内提供项目人员安排计划及进场计划,并于中标后七天内提供材料进场计划。第六项甲方工作及责任约定:甲方负责提前3日向丙方发出进场通知;甲方负责协调与乙方的配合与管理工作,包括施工用水、用电等。第九项工期管理约定:1.具体的控制工期及相关工期管理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2.进度计划:2.1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总进度计划,应符合专用条款及招标文件要求,审批后作为施工总进度控制的依据。甲方和监理公司在提交后15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2.2丙方须按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公司的检查、监督。3.开工及延期开工:3.1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顺延要求或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3.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推迟开工日期,总工期相应顺延。5.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丙方申请,甲方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5.1不可抗力。5.2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10%。5.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导致丙方停工或无法开工。5.4因丙方的原因,甲方或当地政府部门通知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停工。5.5甲方要求丙方对任何已隐蔽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材料设备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查验结果合格的。6.非本章5条原因,如丙方未能按期完成合同专用条款工期要求,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5000元并承担甲方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损失,甲方在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二项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签证及工程联系单约定:甲方的工程指令、设计变更须经甲方经办人员由签字并盖章后以书面形式下发方生效。未按上述要求发出的变更与指令,丙方可拒绝实施。甲方发出的有效设计变更与工程指令,丙方应按要求实施,如丙方拒绝实施,甲方有权另择施工单位完成……甲方的工程联系单通过监理公司发出,丙方必须对工程联系单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回复。 专业分包合同中投标答疑的答疑文件中投标单位提出问题:1.招标文件中“合同书”第3.4条说明“保修期与主体结构一致”第4.6条“结算额的5%待保修期满后30日内支付(自桩基及基坑围护竣工验收满一年后,结清保修金)”是否能理解为该工程保修期为桩基及基坑围护竣工之日起一年?2.招标文件技术标中,第3.5条:“桩基工程完成验收时间为主体结构封顶完成时间。”按照苏州市区质监站及相关部门要求桩基工程完成验收时间应为质监站至现场验收合格时间,此条款请确认?招标单位答复:1.保修期与主体结构一致,保修金支付为自桩基及基坑围护竣工验收满一年后,结清保修金(无息)。2.桩基工程完成验收时间为主体结构封顶完成时间。 南京一建公司(甲方)与恒一公司(乙方,当时名称为苏州恒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7日变更为现名称)之间曾于2018年1月1日签订有《项目经营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负责其苏州大市内地基与基础工程项目经营管理,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协议约定甲方中标的工程调拨给乙方施工时,乙方必须执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的一切内容服从甲方安排,同时约定乙方在承包的业务施工过程中,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约定的比例向甲方交纳管理费。基于该协议,南京一建公司与星浩公司、中亿丰公司签订上述专业分包合同后,将合同约定的专业分包工程交由恒一公司施工。2018年8月1日,南京一建公司(甲方)与恒一公司(乙方)为此签订编号为××××的《苏地××××号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分包合同(静压桩施工、灌注桩施工、基坑围护SMW工法、管井制作、降水运营施工)》(以下简称转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合同标题内容的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合同第一条中“合同内容及工作量(即承包范围)”条款约定:1.PHC600管桩、500*500方桩、静压施工机械费、人工费(桩材甲供给)、综合单价32元/米、工作量约43869米、送桩8051米、按实际工作量结算、价款约1661440元。2.钻孔灌注桩施工机械费、钢筋笼制作、人工费、泥浆规划处置外运、现场场地处理、挖机、钢板使用、施工便道、发电、资料整理报验等(钢筋、混凝土主材甲供)综合单价为900元/立方米、工作量约17000立方米,价款约1530万元。3.SMW工法:三轴基坑围护约11500立方米,每米按1.0312立方米,单价298元/立方米(含水泥),H型钢约1100吨,单价每吨1800元/天(含打拔、涂油、焊接,含吊车,包扎型钢头)内容包工包料(包人工、包三轴、材料、打拔)(含型钢进入施工场地装卸费、运输费、型钢含100天租金)按实际工作量结算、超期租金按6元/天,价款约5407000元。4.冠梁、连梁模板制作:施工机械费、施工费(钢筋、混凝土主材甲供)综合单价365元/立方米、暂定工作量1600立方米、按实际工作量结算、价款约584000元。5.管井降水及运营施工:施工数量暂定82口、管径800毫米、深度15米、成井计量单价为250元/延米,封井计量单价为100元/延米、施工降水维护计量单价为102元/井*天维护期暂定180天、最终按实结算、价款约1936020元。6.本合同综合考虑现场措施费,垫资、商票等固定价款为170万元、结算不因工作量增减等任何因素而调整。7.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措施费包干、结算时不调整。综合单价包括约定内容范围内的(施工机械费、人工费、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且不限于甲方要求的上述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8.工期:按照业主指定实际工期执行。9.质量等级: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文件及工程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10.合同价款暂定:26588460元(本价格为含税价、税金10%、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条约定,甲方驻工地代表为管建波,乙方驻工地代表为崔鹏飞。第四条约定了“甲方工作”,包括在开工前对场地进行处理以满足施工所需开工条件,提供各工作内容所必须的作业面,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接通施工所需水、电源;进行现场交验,组织乙方与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设备进出场道路,施工期间提供夜间照明,提供现场施工便道及生活用水、用电;及时办理付款手续;提供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材料等。第五条约定了“乙方工作”,包括按甲方要求进场机械桩机械及劳务班组,服从甲方的管理要求;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及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并提供现场施工资料;派专人定期检查围护桩的治疗;合理使用加工材料;根据建设方安排的时间施工等。第七条“合同价款约定及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中约定,确定工程造价方式的方式为:综合单价、措施费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确定合同造价依据为:完整的施工图纸及说明、设计变更文件、签证、函件及合同约定的调整;工程款支付方法: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完成一周内支付合同的价款60%;双方办理完成结算15天内支付至结算款80%、余款在双方办理结算完成后一年内付清。第八条“结算”条款约定,桩基、基坑开挖验收合格后乙方15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15天内审核完毕,逾期视作认可、同比例支付工程款项;结算依据为施工图纸及建设方与甲方最终确认的工作量。 第二,工程进度情况。 恒一公司与南京一建公司订立转包合同后,具体实施了南京一建公司专业分包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恒一公司称施工过程中所涉主材均由其以南京一建公司的名义对外采购并签订买卖合同,由南京一建公司直接付款,但采购工作实际由恒一公司完成,其提供四份合同,分别为案涉桩基工程向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采购管桩、向苏州工业园区务而加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钢材、向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采购PHC管桩、向苏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采购混凝土的合同,涉及采购金额近2700万元。该四份合同买受方或定作方均表述为南京一建公司,加盖南京一建公司合同专用章,代表人栏内均签署了恒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清的姓名。施工过程中,恒一公司先后与宜兴市玖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玖公司)签订2份《桩基工程钻孔灌注桩施工协议》、1份《高压旋喷桩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书》,约定由玖玖公司为案涉工程中钻孔灌注桩、高压旋喷桩工程施工提供劳务。恒一公司多名现场管理人员与玖玖公司多名工作人员组成“星浩04地块现场桩机劳务群”用于工作安排和交流。恒一公司工作人员张海清、崔鹏飞、梁茂强、鲁强等人组成“星浩04桩基围护工作群(恒一)”微信群,该群聊用于恒一公司工作人员交流案涉工程日常施工过程和管理。崔鹏飞等人以南京一建公司指派人员身份参与了监理单位召集的各次工地例会,同时加入星浩公司、监理公司、中亿丰公司、南京一建公司案涉工程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交流群“甲方04地块施工协调群”,作为南京一建公司指派人员工程进度、内容、质量要求等交流,其中包括了星浩公司、中亿丰公司工作人员对恒一公司工作人员提出工作要求等内容。工程的具体施工进度情况为: 关于第一施工段即北区施工情况,2018年8月8日南京一建公司向监理单位苏州建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申请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于2018年8月10日开工,建华公司审核意见为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开工要求。2018年8月24日桩基工程开工报告载明“一期4-6#楼、配置3#楼、门卫2、地库及人防”桩基工程准备工作就绪,定于2018年8月25日正式开工,建华公司的审核意见为同意。施工过程中,涉案工程分别于2018年9月17日、9月27日进行了两次设计、补充变化,该部分工程即2018年10月17日第一施工段施工完成。 关于第二施工段即南区施工情况。2018年11月12日,星浩公司向南京一建公司、建华公司、中亿丰公司发送现场联系单,内容为:我司04地块一期工程南区施工许可证已经办理,1#楼、3#楼及周边地库桩基已具备进场条件,现要求贵司项目部搬离南区,组织桩基进场施工,并做好相关材料预备工作;并请监理做好相关监督工作,确保南区桩基工程顺利开展;请于11月20日前进场施工。11月14日,建华公司与星浩公司向中亿丰公司发出苏地2012-G-74#4号地块一期1-3#楼、配置1-2#楼、门卫1#的工程开工令,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9日。11月15日,星浩公司再次发出现场指令单,表示1#楼、3#楼及周边已具备施工条件,为配合总包施工场内施工环路浇筑,现要求贵司就此区域内桩基工作先行,立即组织桩基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环路施工界面移交总包单位。2#楼及周边桩基工期进场时间另行计算,工期按该区域所占总工作量另行考虑。11月20日,南京一建公司向星浩公司、建华公司发出现场联系单回复,表示我方根据最新图纸,以及现场定位测量,显示12轴往东区域具备施工条件可以进场施工,但12轴往西区域仍有大量活动板房,无法施工。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北区一期开工半年后,即2019年2月25日开始施工南区,如现施工,与合同及招标文件不符。如甲方要求在当前条件下进场施工南区工程,请给予具体的指令单。 2018年11月26日,南京一建公司向星浩公司、建华监理公司就南区场地事宜发出现场联系单,该联系单中载明虽然南京一建公司已安排部分机械进场、场地平整布置等工作,但现场内存在影响开始施工的因素,具体如下:1.场地内中建三局生活区办公区的电缆线横穿,影响施工需迁移;2.南区配电房仅能提供400kVA用电量,不能满足实际用电要求;3.南区活动板房拆除后遗留的大量垃圾需尽快拆除;4.南区仍有少量围墙、围挡、简易房需尽快拆除;5.南侧工法桩区域位于中建三局办公区道路上,此部分无法施工;6.配电房距离工法桩围护体仅约4m,请复核能否满足供电方要求;7.场地内是否存在有其他管线需提供资料;8.鉴于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本次提前进场需甲方认可相关施工机械进退场费。建华公司意见:1、2、7属实,3、4属于场地平整内容,5、6可自行复核,8招标文件有此内容。星浩公司意见:第1条已与中三协调电缆移位,第2条若用电量不足可从北侧箱变接电或采用发电机自行解决,第3条、第4条已与洪鑫机电协调12月3日前处理到位,第5条待中三生活区搬迁后施工,第6条已与中亿丰协调南侧箱变搬迁至不影响工法桩施工处,第7条场地内已无其他管线,第8条若中三生活区搬迁未造成桩机二次进场则不产生进退场费。12月28日,南京一建公司向星浩公司、建华公司就南区场地事宜再次发出现场联系单,载明南京一建公司已经进场在施工静压桩,且2018年11月27日、12月25日两次向甲方反映场地内中建三局生活区办公区的电缆线横穿、3#楼南侧区域围墙、围挡横穿等问题,但至今仍未解决,已严重影响桩基施工进度以及后续工法桩等施工的整体安排。建华公司同日的意见:现场管桩施工条件受限,1#管桩可以施工。星浩公司2019年1月2日的意见:场内中三生活区电缆线及中亿丰临时围挡场已迁移拆除完成,请贵司正常施工。未影响施工,不予工期补偿。2019年3月10日,南京一建公司向星浩公司、建华公司就2#楼周边区域原生活区仍未让出发出现场联系单,载明本项目中原中建三局区、生活区临时建筑位于项目内,占据2#楼及其周边区域,该区域目前无法施工,严重影响我方施工布置,并且使机械进场拼接、材料进场严重降效,前期已与相关单位多次汇报、沟通,最近一次是3月5日承诺3日内让出生活区位置,但至今仍未让出。现我方1#静压桩机及引孔机按照计划已完成其施工区域内基桩,如至今日结束原生活区不能让出,我方机械将停滞;并且我方三轴搅拌桩机已经就位准备施工,该设备需不间断施工,如施工至该区域时仍未拆除将产生冷缝、对止水帷幕效果产生影响,烦请甲方沟通相关单位尽快拆除让出,以便我方安排场地处理及施工,保证后续施工计划。建华公司3月11日的意见为:目前正在拆除中。苏州星浩公司3月12日的意见为:1.生活区正在拆除中,我方亦积极协调。2.根据贵我双方2月18日协定,1#房完工后,机器移至3#北施工地库方桩。3.根据我司11月12日下发的04地块南区桩基进场施工的联系单及合同约定工期为65天,贵司1#、3#楼现场进度严重滞后。 2019年3月14日,涉案工程进行了第三次设计补充变化。 2019年3月19日,星浩公司向南京一建公司就工期滞后处罚事宜发出现场联系单,表示根据施工合同工期的要求,第二施工段1#、3#楼及周边地库桩基施工周期为65日历天,南京一建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开工,应该于2019年1月25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目前已滞后52天,相应的处罚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同日,星浩公司、建华公司、南京一建公司及苏州科正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对原中建三局生活区场地混凝土地面及围墙尺寸进行了确认。 南京一建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出具了工期情况说明,载明:“苏地××号”地块一期1-3#楼、配套1-2#楼、门卫1#为星光耀04地块南区部分,我司根据甲方要求在场地尚未完全提供的情况下安排桩机进场施工东侧部分区域,东侧1#、3#楼区域施工日期为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3月19日,历时71个日历天。场地西半部分原中建三局办公区生活区迟迟未能拆除,影响半个区域桩及围护工程不能正常施工,期间我方亦进行催促,在甲方努力下于2019年3月21日拆除,遗留建筑生活垃圾以及场地混凝土地坪,我方于3月21日至3月22日进行场地垃圾等清理,于2019年3月23日方具备开工条件、开始施工该区域基桩及围护,南区所有基桩于2019年5月12日施工完成,西侧半部分施工历时51天。综上所述,因原建筑拆除原因导致南区分块施工,与原招投标施工意图不一致,工期单独计算,东半区域较超投标要求65天超期6天,西半区域在招标工期要求范围内。在该工期情况说明左下方注明:工作时间与实际相符,由监理总工程师怀慧兴签字确认,并盖有建华公司苏州星浩04地块工程监理资料专用章。 关于工程验收合格的时间,南京一建公司表示涉案工程于2019年5月7日验收合格;星浩公司表示涉案工程北区于2018年10月26日验收,南区于2019年6月28日验收,双方做了一个验收记录,验收记录显示验收合格,因为涉案工程未单独办理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施工许可证,故无法单独办理竣工验收,未出具验收证明书。 第三,工程款金额及支付情况。 南京一建公司及苏州星浩公司均确认涉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星浩公司已通过中亿丰公司向南京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39912617.62元,中亿丰公司已将收取的案涉工程款足额支付给了南京一建公司。 由于设计补充变化,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较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范围有所增加,2019年11月20日星浩公司向南京一建公司发函表示:由南京一建公司承包的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额外增加费用约680万元,目前我司已启动桩基合同图差的内部审核工作,成本部已联合设计部、工程部等部门将相关资料上报至我司集团,目前我司集团正在审核中。由于合同范围外增加费用较多,涉及资料复杂,审核时间较长,我司将尽快完成桩基图差审核工作,与贵司签订补充协议,2019年12月31日南京一建公司制作《苏州星浩04地块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结算书》,向星浩公司提出结算总价为60049989.54元,已付款为39912617.62元,应付款为20137371.92元。 2020年5月7日,南京一建公司将正常运行的75口管井移交中亿丰公司,各管井已按图纸及规范要求完成管井封井工作85%,中亿丰公司对此表示确认。 南京一建公司与星浩公司明确涉案工程无争议的项目如下:1.桩基工程;2.基坑围护工程;3.措施费;4.图差工程;5.材料调差;6.变更签证中的型钢租赁费用、南北区分界(3#4#楼间)增加灌注桩围护、南北区分界处增加三轴止水维护、南区局部工法桩改拉森桩、南区局部方桩改灌注桩、因4#楼、5#楼、6#楼坑中位置地下水及沙眼较多增加10口降水井、北区出水量较大新增39口井、现场引孔技术核定单、红线内高压线地下走线探测、基坑围护拉森钢板桩加固。双方确认前述无争议的项目工程款金额合计57771726.09元,税金按10%计算。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项目为变更签证中的降水井费用、北区桩基先行施工后桩基二次进场费用。原审中,南京一建公司就上述争议部分申请鉴定,鉴定的内容为:1.截至2019年12月31日降水井费用;2.2020年1月1日至5月7日期间降水井费用;3.若存在二次进场,北区桩基二次进退场费用。鉴定基准日期为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本院依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苏州建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苏建苏鉴[2020]第2号关于(2020)苏0508法鉴委字第00130号工程造价的鉴定报告,鉴定造价总金额为2558315.43元,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1日降水费用:1541175.57元;2020年1月1日至5月6日期间降水费用:1017139.86元;桩基二次进退场费:0元。鉴定报告对费用计算及其他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税金按10%计取;根据施工合同及中标合同价中投标须知通用说明,本次鉴定降水费用按原合同价105.93元/天/口计;措施费用根据合同的约定为措施费包干,对于南京一建公司主张的北区桩基二次进退场费用不予认可;鉴定报告还明确封井费用不在本次鉴定范围内。南京一建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40000元。 南京一建公司2019年7月26日向恒一公司支付工程款2959893元,于2019年9月26日向恒一公司支付工程款370万元。审理中,恒一公司确认已支付的两笔款项合计6659893元系南京一建公司收到星浩公司已付工程款后,支付完当时涉案工程需要支付的主材款等对外债务及同步管理费后的多余款项。恒一公司累计向南京一建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14037507元,分别为:2018年12月24日开票185万元(税率10%),2019年7月24日开票2959893元(税率9%),2019年9月25日开票370万元(税率9%),2020年9月23日开票5527614元(税率9%)。2020年6月5日,南京一建公司与恒一公司签署《分包工程结算单》,确认恒一公司已按照合同施工完成,工程量结算为:静压桩1101997.76元,灌注桩14812911元,SMW工法桩2203461元,H型钢超期1187579.04元,梁冠590208.65元,管井4476078元,措施费等固定价款170万元,扣款68300元,补贴1187500元,合计27191435.45元。2020年7月3日,南京一建公司向恒一公司出具《款项支付计划》,确定尚欠恒一公司工程款20531542.45元,承诺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800万元,8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10月1日前支付7531542.45元。之后,南京一建公司未按约付款。
一、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一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417423.9元; 二、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一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118.55元; 三、驳回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38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40000元,合计188887元,由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571元,由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第三人独立请求案件受理费144458元,由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相互结算后,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一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44458元,向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44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潘宇容 审 判 员  衡晓晴 人民陪审员  张玉鹏
书 记 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