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一建设有限公司

***与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恒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6256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相城区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彤,总经理。
被告:苏州恒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卫道观前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恒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计8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