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4民初5243号
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海信贤文中心**楼与12B-1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F51457819J。
法定代表人:黄兴友。
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会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4MB274406Q。
法定代表人:王为贺,局长。
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与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4元,减半收取计5812元,由山东省国土测绘院负担。
审判员 周广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中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