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测绘院

山东省国土测绘院与巨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4民初5243号

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海信贤文中心**楼与12B-1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F51457819J。

法定代表人:黄兴友。

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会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4MB274406Q。

法定代表人:王为贺,局长。

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与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4元,减半收取计5812元,由山东省国土测绘院负担。

审判员  周广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中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