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1863号
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F51457819J。
法定代表人:田中原,院长。
被告: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李田楼镇政府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452090X9。
法定代表人:肖立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国土测绘院与被申请人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计1511元,由山东省国土测绘院负担。
审判员 孙朋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