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3民初333号
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与被告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