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4民初643号
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F51457819J。
法定代表人:***,任院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巨野县青年路与会盟路交汇处西北角。
负责人:谷军传,任局长职务。
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与被告巨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巨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8元,减半收取2834元,由原告山东省国土测绘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