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华创科技有限公司

宜丰县华创科技有限公司、鹰潭市万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924民初408号 原告:宜丰县华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沿山大道电力花苑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9979535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鹰潭市万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江西省师**等专科学习学术交流中心***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X4CP9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丰县华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与被告鹰潭市万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万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0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太阳能+热泵热水系统货物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实施联集管式太阳能+热泵热水洗浴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全部工程,但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80000元,尚欠4707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万盛公司辩称,工程经过了验收,公司也出具了相应的结算证明,欠款属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9日,原告华创公司(供方)与被告万盛公司(需方)签订《太阳能+热泵热水系统货物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华创公司为被告万盛公司位于江西师**等专科学校的***酒店实施联集管式太阳能+热泵热水洗浴工程;工程造价共计127075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需方支付80000元向供方,需方验收后在二个月内支付40000元,剩余款项7075元在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华创公司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设备、材料并进行安装、调试等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进行验收,向原告回复案涉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后,因财务原因未能支付余款47075元。原告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及原告提交的《太阳能+热泵热水系统货物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及价格表、关于鹰潭师范(***)酒店太阳能+热泵热水系统工程余款结算的说明、项目工程验收通知回单、项目工程验收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太阳能+热泵热水系统货物采购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供应并安装完毕其采购的货物,履行了货物的交付和安装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现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70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鹰潭市万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宜丰县华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70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元,由被告鹰潭市万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8××××9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任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