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8066号
原告:沈阳进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三路10-1号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OP4M3Q39。
法定代表人:陈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艾莹,女,满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告:沈阳置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进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置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沈阳进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交纳诉讼费1997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2021年12月1日,在本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艾莹来电话称尚未缴纳诉讼费,双方已达成和解,案件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不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依法按照其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进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晓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曹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