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0697号
原告:沈阳进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三路10-1号152。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娟,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世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沈阳进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世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进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进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进创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靳志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晓琳
书 记 员 董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