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陈立秋,女,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46800901,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吕墅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陈立秋、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后宗刚
审判员  郑 斌
审判员  强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