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执恢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安徽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21日生效的(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310号判决,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房产证号:××(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证号:××(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XX。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X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书记员 范 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