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2民初12083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195293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的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省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218号千百惠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35763560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博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禤培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