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执1288-1294号
申请执行人**、***、金汉东、施益辉、王海涛、宋祖胜、谢国宾(共计7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5日生,住无锡市。
被执行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115634084,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二煲村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魏光民。
被执行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61758663Y,地址徐州市七里沟新世纪建材广场二期L#-1-4-409室。
法定代表人高增会。
申请执行人**、***、金汉东、施益辉、王海涛、宋祖胜、谢国宾(共计7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盛谐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该系列案(2021)苏0206民初3926、3943、3934、3932、3939、3929、3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盛谐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陆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盛谐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专线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查明如下:
1、被执行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盛谐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甚微,本院已作冻结处理,冻结起始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4日;
2、被执行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盛谐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嘉利华府庄园五区143号、新顺路199、新顺路251、新顺路261、新顺路291号的五套房产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作轮候查封处理,并向相关法院参与分配;
4、被执行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盛谐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申请人暂不要求对相关股权进行处置。
三、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盛谐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6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金汉东、施益辉、王海涛、宋祖胜、谢国宾,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金汉东、施益辉、王海涛、宋祖胜、谢国宾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系列案执行标的为117563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等,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发款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06民初3926、3943、3934、3932、3939、3929、3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该系列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安震旦
审判员  倪乔怡
审判员  王益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