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26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115634084,地址徐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光民。
被执行人:江苏睢宁宁江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地址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宋振伟。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睢宁宁江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江苏睢宁宁江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待审计结束后按照审计结果履行义务的计划,致使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届满前不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24执2697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海北
审 判 员 王共升
审 判 员 黄 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硕
书 记 员 胡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