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1562号
原告(被申请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二堡村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魏光民。
被告(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七里沟新世纪建材广场二期L#-1-409室。
法定代表人:高增会。
第三人(被申请人):卢星民,男,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第三人(被申请人):高增会,男,195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大田建设有限公司、卢星民、高增会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徐戍徽
审判员  冯朝昱
审判员  钱荣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