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财保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A区华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涵,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30层01、07、08号。
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鄂019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滨江支行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账号:05×××37)。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以已与被申请人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滨江支行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的冻结。(账号:05×××37)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