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6002号
原告: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经济开发区0104地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北路2号兴得科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高,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