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财保395号
申请人沈阳翱为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3-10-2。
法定代表人孙磊,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洪驰(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査丽华(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群,董事长。
申请人沈阳翱为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0元。申请人沈阳翱为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武汉仲裁委员将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沈阳翱为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缴纳了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翱为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曦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