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力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0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原审被告: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年新。
原审被告:***,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上诉人东莞市力合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8民初6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力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因不动产的权利确权、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与本案各当事人均未签订书面合同,又属于无资质的个人,也未取得发包方同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构成要素,不应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本案系因承揽关系引起的法律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审被告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楚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未发表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诉称其从***处承接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工业园富湾研发车间工程的外脚手架项目,双方口头约定项目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并按照工程量完成进度支付工程款。案涉外脚手架工程系主体建设工程的附属工程,***作为具体施工人负责提供材料,并搭建和事后拆除脚手架。据此,结合案涉工程的项目规模及工程量,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力合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