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72民初2190号
原告:珠海万邦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桂山市场一环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大道北100号办公楼。
原告珠海万邦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万邦船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万邦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珠海万邦船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572.75元,由本院向其清退1547.75元。
审 判 员 张 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