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执103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大道北100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290101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宝盛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52982。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402民初10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合计12276233.2元、工程款逾期利息合计1645164元及违约金2455246.62元; 二、被执行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20000元、诉讼费62636.5元; 三、被执行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本院支付执行费人民币83678.00元。 因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CX××**、粤CF××**、粤C1××**、粤C1××**、粤CH××**、粤CH××**、粤CM××**、粤C5××**、粤C6××**、粤C5××**的车辆,本院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2024年8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 (二)**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工业园××期××楼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由本院(2022)粤0402财保23号案首次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2025年8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暂无法处理。 (三)**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工业园××期××楼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0474号案件首次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2025年8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暂无法处理。 上述财产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天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