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424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1424号
原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民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9414707W。
法定代表人:孙炳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虎,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昆太路612-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4646233E。
法定代表人:朱浩然。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形,本院依据该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