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鑫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382民初8845号
原告: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纬十六路**(**市强生电子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TQG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鑫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唐山丰**沿海工业区**路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604948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鑫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57458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从2018年起陆续向原告购买变压器类产品。2019年6月14日,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7458元,被告董事长***在对账单上签名予以确认。同时,双方还在对账单上备注“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箱变(电组合式变压器ZGS11-1600KVA/35)因质量有异议,未提货,如质量达标,以后再提”。因此,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257458元货款,对双方仍有质量异议的电组合式变压器ZGS11-1600KVA/35所对应的20万元货款暂不在本案中主张。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鑫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745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5745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62元,减半收取2581元,由被告唐山鑫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