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382执1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六路268号(乐清市强生电子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MA285TQG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唐山鑫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南区沿海工业区16号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6046948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鑫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2民初8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0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5745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81元、执行费3761.8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唐山鑫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唐山鑫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唐山鑫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唐山鑫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但其余账户余额较小,暂不进行扣划。截止2020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未得到受偿。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山鑫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唐山鑫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唐山鑫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唐山鑫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唐山鑫发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1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