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1民初2935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博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新丰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叶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六路268号(乐清市强生电子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中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博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3.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603.5元。由原告浙江中博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