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2民初1376号
原告: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滨海南三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TQG0U。
法定代表人:郑元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巴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白石街道坭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53FOU。
法定代表人:康洪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巴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汤 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叶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