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2民初8883号之二
原告: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14240936,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胡传丽,经理。
被告: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六路**(乐清市强生电子有限公司内)。
原告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财产保全费970,合计2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尤莉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