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7910号
原告:斯必克(上海)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金路666号、668号1-4幢。
法定代表人:StephenTSORIS。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上海)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上海)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3元,由*****(上海)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