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7899号
原告:***,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上海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金路666号、668号1-4幢。
法定代表人:JasonMichaelWestwoo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勃,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琼,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理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王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汤慧
书 记 员 汤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