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5民初3687号
原告:南宁市率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兰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发威,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负责人:班燕群。
原告南宁市率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率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市率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