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银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山市银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云城区永恒特色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614号
原告:中山市银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朗晴轩****1卡商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5Y。
法定代表人:莫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明,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城区永恒特色大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L3549009XH。
经营者:区德财,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2×××××××********。
被告:区德财,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2×××××××********。
原告中山市银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城区永恒特色大酒店、区德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山市银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