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36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银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莫礼。
被执行人:郑州爱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一峰。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银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爱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10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银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86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8495元;2、支付律师费5000元;3、案件受理费7894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以及中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郑州爱梯电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去向,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2071执36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孙 萌
执行员 李志建
执行员 张炜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