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6594号
原告:中山市银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朗晴轩3幢2层1卡商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8274135Y
法定代表人:莫礼。
被告:***,男,1963年5月19日生,住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中山市银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银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良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嘉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