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6838号
原告:中山市银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隆平路19号(自编:1-1栋第四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827413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身份不详。
原告中山市银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2022年9月9日,原告以其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银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为241元,(该款原告中山市银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银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