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广西广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3民初11883号
原告:广西广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写字楼15层08号写字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1883301X3。
法定代表人:周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颜祯,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林,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
原告广西广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飞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颜祯、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广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广飞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向原告广飞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广飞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均不予认可,该笔100000元系广飞公司必须支付给公交系统项目开发的程序员的工程款,在项目完成验收后,广飞公司拒绝付款,项目程序员要求***付款,最后是***向广飞公司借了该笔100000元用于支付程序员工程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23日,***向广飞公司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广西广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现金100000元,用于支付程序员的工程款。备注:原来广西广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公交系统的开发费尚有190000元未结算给***,到时公交系统项目结束,将冲减工程款中的100000元,此借条便无效。该份《借条》上还有手写“借款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内容,但该内容仅加盖有广飞公司印章。
2017年2月24日,广飞公司向***转账支付了100000元。
另查明,2015年9月9日、2015年9月15日及2015年9月16日,广飞公司分别与王能、陈庆成、陈圣梅、高勇签订《软件项目开发合作协议》,由王能、陈庆成、陈圣梅、高勇按照《移动公交信息管理系统设计方案》的要求为广飞公司开发完成《移动公交信息管理系统》。合同签订后,广飞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王能、陈庆成、陈圣梅,2015年10月12日向高勇各支付30000元首付软件开发费用。后,广飞公司以陈庆成、王能、陈圣梅、高勇违约为由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约并由陈庆成、王能、陈圣梅、高勇返还广飞公司已支付的首付软件开发费用及支付违约金,上述案件的案件号分别为(2017)桂0103民初11304号、(2018)桂0103民初15781号、(2018)桂0103民初15784号、(2018)桂0103民初15786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陈庆成、王能、陈圣梅、高勇未按《软件项目开发合作协议》约定完成《移动公交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并作出(2017)桂0103民初11304号、(2018)桂0103民初15781号、(2018)桂0103民初15784号、(2018)桂0103民初15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前述合同,陈庆成、王能、陈圣梅、高勇向广飞公司返还首付软件开发费用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陈庆成、王能、陈圣梅、高勇不服上述判决并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桂01民终663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陈庆成的上诉及作出(2019)桂01民终10464号、(2019)桂01民终10465号、(2019)桂01民终104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王能、陈圣梅、高勇撤回上述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8月5日,广飞公司以***未依约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则答辩如前。庭审中,广飞公司与***均认可陈庆成、王能、陈圣梅、高勇系案涉公交系统工程的开发程序员,借条上的工程款指向的即是公交系统工程。
本院认为,本案中,***向广飞公司出具《借条》后,广飞公司按约向***交付了借款本金100000元,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抗辩称该笔100000元系用于广飞公司所开发的公交系统项目应支付程序员工程款,其对广飞公司要求其返还该笔款项的诉请不予认可。因双方均认可陈庆成、王能、陈圣梅、高勇系案涉公交系统工程的开发程序员,结合广飞公司与陈庆成、王能、陈圣梅、高勇之间就公交系统工程的诉讼案件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的内容可知,***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而***亦未能就其辩解意见进一步举证证明,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应向广飞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对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广飞公司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广飞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就借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其主张自2019年7月15日起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于法无据,应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5日起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广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广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8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广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两项合计3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韦宗业
人民陪审员  马海珍
人民陪审员  罗科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凤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