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8046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6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丝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利娜。
原告**诉被告陕西丝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1833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王 楠
二〇二〇年 十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雷 巧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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