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1209号
原告:咸阳众邦昌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团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丝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采购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部部长。
原告咸阳众邦昌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丝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咸阳众邦昌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咸阳众邦昌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116元,减半收取2558元,由原告咸阳众邦昌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