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豪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雅安市顶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豪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1执4377号
雅安市顶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豪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雅安仲裁委员会(2021)雅仲调字第11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雅安市顶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豪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内容: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72561.4元及以399818.4元为基数的利息损失、仲裁费8420.68元、律师费15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621524.59元至本院案款专户,本院已将案款612995.59元(货款472561.4元、利息117013.51元、律师费15000元、仲裁费8420.5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8529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1执4377号
雅安市顶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豪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雅安仲裁委员会(2021)雅仲调字第11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雅安市顶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豪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内容: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72561.4元及以399818.4元为基数的利息损失、仲裁费8420.68元、律师费15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621524.59元至本院案款专户,本院已将案款612995.59元(货款472561.4元、利息117013.51元、律师费15000元、仲裁费8420.5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8529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