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235诉前调确43号
申请人:***,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藏族,务农,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县。
申请人:四川蜀中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县充堆路29-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四川蜀中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10日向日喀则市***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四川蜀中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于2023年10月21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运输费共计34,03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四川蜀中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经日喀则市***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