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3164号
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察院,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曾建平,该单位院长。
委托代理人:*立国,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煤航遥感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洁,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察院与被告西安煤航遥感信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察院于2018年3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察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察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081.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