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717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淮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