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亦飞、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717号
申请人:***,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亦飞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亦飞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滕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