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贝泵业江苏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4民撤4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申贝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胡连。
被告: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诉被告申贝泵业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赵年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