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71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7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的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