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亦飞、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4民初71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淮阴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7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的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