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执2297号
申请执行人:申贝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胡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第三人:陈东青,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512010139,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北京路27-1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贝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第三人陈东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04执2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明
审判员 邵海州
审判员 赵传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冬玲